规定是否有针对性,能解决实际问题。
占中的违法性及其后期追责是不可避免的,这既是在逻辑上回应公民抗命之行动者美德的需要,也是法治社会阻遏违法先例成形的必要。实际占中以来,民主理想对民生秩序的破坏日益扩大,民意支持再次松动。
清场不能代替对话 占中运动以追求民主贯穿始终,但在实际行动进程中不仅始终遭遇法治的责难,也日益遭遇民生秩序的反弹。这是一场基本失败和流产的政治抗命,具有违法的外观与民主的形式。尽管占中派竭力在理论上将民主与自由繁荣相关联,而一旦运动本身将民主与法治乃至自由繁荣对峙时,作为整体而有机的香港社会自然会激烈反弹。可想象的国际干预仅限于英美两国。法治至上不仅可见于实际占中以来的民意与社会反弹,亦可见于大律师公会一贯代表的、精英式的法治立场。
本次运动是多层次组织与代表的叠合,组织化程度较低,纪律松散,权威不统一。在双方的想象中,对话仍为运动不可缺之一环,亦为终结运动的唯一可接受形式与台阶。 树立科学的法治观 建设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。
规定是否有针对性,能解决实际问题。下级政府依法起诉上级政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志性事件,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实践,有望进一步激活行政诉讼在基层治理中的正能量。要遵循司法规律,按照让审理者裁判、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,完善主审法官、合议庭办案责任制。这既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、新要求,同时也对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,要求普法宣传要更加注重实效,重在强化全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,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,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,进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。
只有全面做好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,健全立法的评价机制,科学立法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证。 (作者为司法部《中国司法》杂志总编、研究员) 进入专题: 法治中国 。
裁判文书是司法领域的公共产品,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、统一法律适用、开展法制教育等多重功能。民意是衡量立法科学与否、公正与否的首要标准。立法后评估重在检验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,立法前评估则重在提升即将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,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。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,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、职业保障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。
前不久,某地备受瞩目的镇政府起诉县政府案一审镇政府胜诉。以打官司的方式化解基层矛盾,应当成为常态而不仅仅是特例。越复杂的案件越要公开审理。法治的可预期性、可操作性、可救济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。
法律之间是否相衔接、相协调。力推司法公开,实现阳光司法,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。
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,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,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。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,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。
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,还是普通百姓,都应当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,如此循环往复,整个社会学法、尊法、守法、用法的良好氛围就自然会蔚然成风。法律规范是否处理好了权利义务关系等。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构建民意测评的评估指标体系,将评估工作定量化、精细化和指标化,同时要尽量多吸纳一些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、利益相对人参与,以使民意测评更为科学和专业。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的基本内涵,就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,即坚持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,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三个共同推进、三个一体建设的原则,即坚持依法治国、依法执政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,坚持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。在立法的评价机制方面,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应当实现有机衔接。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。
一般而言,越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越高,越应充分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,越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。规定是否明确、具体,有可操作性。
从这个意义上讲,裁判文书上网堪称倒逼司法公正的网络推手,司法公正需要这样的网络推手。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将致力于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,提高立法质量、实现科学立法将是打造升级版的关键所在。
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,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来精心描绘。同时,也要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、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,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,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、坚决问责,让法官切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。
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,裁判文书就应当上网晒晒,接受公众的检阅和评价。越复杂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越大,夹杂法官个人主观臆断、私欲私情的可能性也越大。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营造全民信法、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。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,但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
每天上下班路过美丽的橘园和伊尔河畔,周末跨过莱茵河去对面的德国小镇采购,假期或在住处看书、或与友人一同度过、亦或出门旅行,生活简单平静而满足。这是法院作为地区人权法院的一项特有原则,对国际人权法理论和实践亦有重要影响。
也许我们对译者太过苛刻了(当然,少数确实文法不通的译著除外)。如果说作为人大的学生相对于各省属高校的学生来说已经做到了national(相对于local)而言,那么这次经历使自己迈入了走向international的轨道。
文化的差异也在其中起了不小的作用。即便法院的判决偶尔在国内出现争议(例如关于监狱犯人选举权问题的Greens and M.T. v. the United Kingdom案在英国产生的争议),也通常是相对技术性的问题。
接触国际人权法时间长了以后,不禁令人思考这样一个多少有些宏大的问题:是什么使得一个主权国家甘愿放弃自己司法上的终审权,甚至甘愿接受法院判决中改善国内立法、行政的要求呢?条约法中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固然是一种解释,但又是什么促使各国在1950年签订这样一个公约呢? 在将自己的这一疑问与同事交流后,我发现他们对此都已习以为常,认为是非常自然的事情。然而,二战结束以后,这种情况改变了。我后来又多次与法院的立陶宛籍律师Justas讨论此案,他将当时的历史背景详细地向我作了介绍,还请我一同参加了在欧洲理事会进行的反映上世纪40年代发生在苏联加盟共和国内的屠杀(之所以没有使用灭绝种族这一法律术语,是因为时至今日仍未有任何司法机构作出定性判决)事件,对我震动颇大。虽然从不刻意,但我也时刻注意将祖国最新的情况、信息和发展成果传递出去。
而交由审判庭(Chamber)或大审判庭(Grand Chamber)处理的案件虽只占很少一部分,但却大多涉及十分前沿或有争议的理论问题。在目前每年向法院提出的数万件申请中,绝大多数都有现成的判例可供援引,只要依据流程便很容易处理。
从某种程度上说,国家的存在其实正是为了保障人权。对国际法的研究有助于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原则,并参考其它国际组织(例如国际法院、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)的倾向,以判断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标准及其演变趋势。
自己家里的信箱有时还会收到来自德国的购物广告。与其一味指责对方干预我国内政,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也许是更加健康的态度。
文章发布:2025-04-05 09:54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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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是,有2/3的法官原本并不办理案件,主要是处理司法行政及其他方面的工作,这是由中国审判方式的特殊性决定。
索嘎